从余斌的谬论看剥削论的荒谬
一个名叫余斌的马邪教徒在网络版《资本论》的注释中说:“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社会主义并不反对资本,(资本分为预付来购买生产资料的不变资本和预付来购买劳动的可变资本。但由于现在资本家往往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要指出的那样,并不预购劳动,而是让工人先提供(预付)劳动,再从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中,取出一部分来作为报酬支付给工人。即,资本家往往只需预付不变资本(单个资本家可以贷款或赊欠来一部分不变资本,但这些资本还是来自于资本家,货币资本家),通过赊欠可变资本,进行生产。所以这里将代表生产资料的不变资本,简称为资本。)而是反对资本与劳动的人为脱节,反对有人通过垄断资本而不劳而获、骄奢淫逸;反对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为了获得与资本相结合的机会而被迫过着辛劳而悲惨的生活。有人认为,工人的工资是固定的,资本家的利润是不固定的。所以,资本家承担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而工人不承担风险,所以资本家应当获得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应的剥削收入。但是,一方面,资本家的所得大大超过他所承担的风险;另一方面,工人的劳动是预付的,同样存在风险。被拖欠和无端克扣工资的事经常发生,而且拖欠的工资即使发还也往往是不付利息的。至于最后工资完全泡汤的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部分泡汤的就更多。即使有工资,有时还不够用来治疗职业病。而且资本家的风险是他自己造成的,由他自己负责;而工人的风险则是由资本家造成的,资本家反而应当因此对工人进行补偿。”
只要略加分析,就会明白余斌的这些说法是多么的荒谬,所以他不能说明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道理,反而能够证明这种说法完全是没有道理的,完全是一种谬论。
既然承认“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为什么又说只有工人的劳动才会创造价值?为什么又说生产资料不创造价值那?至于说“社会主义并不反对资本”,就更是放屁,如果不反对资本,怎么还要消灭资本主义,怎么还要对资本家恨之入骨?
资本确实可以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但是划分的界限并不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界限,并不是预付在生产资料上的资本都是不变资本,而只有预付在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才是可变资本。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属于生产资料中的那部分机器设备与劳动力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通过自己的工作过程而达到利用自然力的目的,所以这部分资本也是可变资本。所以只有预付在生产资料中那部分为生产创造条件的资本才算是不变资本,比如土地和厂房等等;而预付在购买劳动和购买机器设备方面的资本都是可变资本。
关于劳务交易结算的问题,肯定不是像其它商品交易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完毕。劳务交易必然要经过一个漫长的交易过程,只有劳务在一个完整的过程中结束,交易过程才算结束。所以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必然要有一方先预付资本,或者是资本家先预付货币资本给工人,或者是工人先预付劳动力资本给资本家。这就要从社会的各个角度来看究竟哪一方先预付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历史的决择是工人先预付劳动,这当然有它很深刻的道理。
最根本的因素是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因为工人能够通过利用自然力得到比自己独立劳动更多的工资,所以需要参加资本家的利用自然力的劳动的劳动力非常多,决定了劳动力供大于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人不想事先预付劳动力资本,那么他就找不到工作,就不能与资本家共同分享通过利用自然力而得到的好处。所以工人认为这个交易是对自己有利的,为了得到这个利益,工人才会同意事先预付自己的劳动力资本。
其次是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是资本家事先预付给工人货币资本,结果是工人在得到工资以后都不去劳动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工人数量众多,又住的分散,又有许多很复杂的情况。资本家就是一个人应对众多的人和非常复杂的情况,他没有办法一个人一个人地去找他们来参加劳动。所以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解决问题的困难要大的多;反过来说,如果是工人事先预付给资本家劳动力资本,结果是资本家在得到工人所付出的劳动以后而不去支付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资本家只是一个法人,又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众多的工人团结起来去与资本家讨要工资,社会力量就会大的多,从法律的角度看,也容易制定和实施比较统一的法律制度,来用法律的手段向资本家进行讨债。所以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解决问题的困难要小的多。
第三个原因,是在生产结果出来之前,不仅是工人没有得到生产的结果,资本家同样没有得到生产的结果。所以不仅是工人事先预付了劳动力资本,而且资本家也预付了货币资本。相比之下,资本家所预付的资本要比工人多的多。而且,工人只是预付了现有的活劳动,而资本家不仅要预付现有的活劳动,而且更主要的是预付了几乎全部的积累,即过去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与资本家的结合,本质上就是合伙经营,合作劳动。既然是合作劳动,岂有只是一方先预付全部资本,而另一方什么都不预付的道理。
第四个原因,无论是工人,还是资本家,都不是傻瓜,他们的所有行为都是有利可图的,俗话说:无利不早起。这句话对资本家是适用的;对工人同样也是适用的。所以工人之所以愿意事先预付他们的劳动力资本,肯定也是有利可图的,而不可能是白尽义务的。这个利,就是要与资本家分享利用自然力所创造的财富。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原因,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工人事先预付给资本家劳动力资本,然后由资本家按期或者按合同约定给工人发放工资。
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是工人先预付给资本家,还是资本家先预付给工人,都是属于信用的范畴,是通过信用的手段来达到劳务交易的目的。而与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说法没有半点关系。就像你先从我这儿借了1万元钱,然后你把这1万元钱与你自己的10万元本钱结合起来投入生产赚了2万元钱,然后你用1万5千元还了我,自己还乘5千元,我就说你剥削了我,请问这是公平的说法吗?请问这是正确的说法吗?
现在的问题只是,你借我的不是非常明确的1万元钱,而是它的价值并不明确的1万元的劳动,于是当你归还我1万5千元的时候,我硬要说当时你借我的劳动不是只值1万元,也不是只值1万5千元,而是能值2万元,甚至更多,总而言之,不管你自己预付了多少资本和你自己的活劳动,但是你赚到的钱都是属于我的。请问这是讲道理的说法吗?
所以资本家是否剥削了工人,最根本的,是要看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究竟是怎么来的,如果确实是工人劳动价值的剩余,那么在工资的问题上,无论是工人先预付给资本家,还是资本家先预付给工人,都具有剥削的性质;相反地,如果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不是剥削工人劳动的结果,而是利用自然力的结果,那么在工资的问题上,无论是工人先预付给资本家,还是资本家先预付给工人,都不具有剥削的性质。而客观事实是,资本家所得到的剩余价值并不能工人所创造的价值,而是资本家和工人共同利用自然力所获得的价值的一部分。而资本家最终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不是只包含工人劳动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也不是全部,而是比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还要多,这个多出来的部分就是资本家和工人共同利用自然力所获得的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工人所得到的工资必然大于工人独立劳动所能够创造的价值。
至于资本家所预付的生产资料部分是如何取得的,是资本家过去劳动的积累,还是通过贷款或赊欠所取得,这与工人没有关系。表面上看,贷款或赊欠并不需要资本家支付现实的资本,这种观点本身就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持有这样观点的人看不到,资本家在这里实际上是支付了信用资本的,而且必须有一部分所预付的自有资本;而且要以到期支付利息为前提。货币所有者或者具有货币使用权的人为什么会把货币贷放给这个人,而不是另一个人,当然是有依据的,而不是随意的行为。
说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与劳动是人为脱节的;有人通过垄断资本不劳而获、骄奢淫逸;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被迫过着辛劳而悲惨的生活。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又是如何那?难道不是同样存在着资本与劳动人为脱节的问题;难道不是同样存在着有人通过权力不劳而获、骄奢淫逸的问题?难道不是同样存在着工人、农民阶级被迫过着辛劳而悲惨的生活?甚至悲惨到饿死几千万人的地步;甚至悲惨到人人自危,而且确实有上百万人被屠杀的地步。试问资本主义会有这样的悲惨吗?
再谈到风险,余斌说资本家的所得大大超过他所承担的风险,这不是事实。客观实际是,资本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大大地超过工人。一个工人失败了,只影响一个工人,一个家庭;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失败了,影响的是多少工人?多少家庭?所以如果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问题,究竟那个风险更大些?事实不是很清楚吗?当然余斌这些马邪教徒们根本是不顾工人死活的,所以在他们那里,只影响一个工人,一个家庭的风险就是大的风险;而会影响许多工人,许多家庭的风险就会变成小的风险了。
工人的预付当然也存在风险,主要是在资本家破产倒闭的情况下。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损失总和就是全部应付工资,但是资本家的损失却是全部资产。只要略有经济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两个数据究竟是哪个更大,而且大的许多,我就不必多言了。
至于说无端克扣工资的事情,甚至因此最后工资完全泡汤的事,已经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在严格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必然受到国家法律严厉的制裁,只有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因为国家权力特别强大,所以无论工人遭受什么样的痛苦,都是没有能力进行反抗的。所以现在有工人下岗,农民上访,腐败分子搞三讲的说法,难道这不是很能说明问题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