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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P001【劳动争议起因】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国有控股与员工参股的漳糖物业公司总经理李××,第二期三年劳动合同刚好期满,李××连续工龄已达36年,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条件,依法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李××却在春节后上班前,收到盖“福糖公司物业部”章、签“部门经理”蔡××章的特快邮件,通知:2月25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逾期责任自负,并自3月份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
李××上班后于2月16日,前往市劳动仲裁咨询:该通知主体是否合法?有关人员当即指出:不合法。因为:1、通知使用的公章非法人用工单位的公章,仅是单位内部有效的部门章;2、通知签署人非法人代表,仅是部门经理;3、你提供的劳动合同已经本局见证鉴章,证明用工主体单位为“漳糖物业公司”,福糖公司物业部解除你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
李××心中疑问,经权威部门证实后,于2月22日将以上咨询结果,特快邮件回复二份答复函:1、该部门和经理非法人主体和法人代表,故通知无效;2、要求依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强调:用工单位单方面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行为违法。
蔡××自认为有上级精神,对李××的答复和要求置之不理。将漳糖物业公司其他员工劳动关系,以统一工龄补偿标准都“买断”解除了。
李××则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体系越来越健全,自己合法权益要靠自己主张并维护,决不容许类似违法行径在自己身上发生。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不是不可以,但首先,应以合法的用工主体名义发通知与本人协商,也就是其他法人或非法人通知无效;其次,应履行《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制定相关方案并报批,也就是必须“依法合理”进行。不依法想解除本人劳动合同 那本人坚决不签协议。解除协议未签并有回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劳动关系存续,意味着劳动争议时效不受限制,依法维权才有发言权。
本博提醒:诸位劳动者都必须明确:当你遇到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认真思考质疑一下,用工单位的行为合法吗?千万不能不明不白、被欺骗或胁迫就签下名字,签了名就等于自动弃权,以后想依法维权就难了。
本博请求:诸位劳动者,本博依法维权进展详情,尚在连载不断更新“回复”中,您和您的同事也许会遇到此类问题,请您就本案发表您的高见,您的回复是对本博的最大支持,也是给其他劳动者极好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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